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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朱荣霞,南修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祥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蔡美珠。委托代理人:何忠成,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楼。负责人:叶傲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罗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荣霞,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南修燕,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原审被告朱荣霞、南修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三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