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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芳与贺会玲、李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李国英,贺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周芳,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国英,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贺会玲,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78320元,未执行标的478320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