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卢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卢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卢景辉,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卢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卢景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被告卢景辉欠贷款本金81684.45元,利息含罚息28356.33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69%计算,罚息按月利率2.535%计算,均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被告卢景辉应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的金额应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125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8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景辉有粤Y×××××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