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伟、厦门跃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厦门跃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厦门跃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泰路5-11号海西工业设计中心一期4层409、4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63MB7E。法定代表人:郑建德。本院在执行张伟与厦门跃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跃然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张伟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伟的债权为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赔偿金2935.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