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龙、白贵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李向龙,白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39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系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向龙,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盛世家园。被执行人白贵云,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龙、白贵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