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与王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秀山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与王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秀山县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有HJXXXX号小车一辆,但存在查封登记,无银行存款、车管、工商信息。被执行人目前具体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