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小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飞,曾用名吴毛旦,男,1998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小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南夏墅街道等地,采用手拉车门、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等手段,先后作案14起,窃得汽车内现金、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28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80元。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前路51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此处的皖K×××××东南牌面包车内的现金5元。2.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委滩坝村41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斯柯达晶锐汽车内的现金7元及价值120元的硬中华香烟3包。3.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委滩坝村33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1停放在此处的苏D×××××大众高尔夫汽车内的现金7元。4.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大村上87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苏N×××××五菱面包车里的钱包内的现金400元。5.2017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港桥村委河口村28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五菱面包车内的现金16元。6.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政平村委陈家村21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桑塔纳出租车内的现金18元,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180元。7.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辰村委滩坝村55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2停放在此处的苏D×××××尼桑风神汽车内的现金7元,被损汽车玻璃价值80元。8.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生路创华平价超市门口,采用前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本田思威汽车内的现金195元及价值100元的东方佳丽日娇娃娃1个,被损汽车玻璃价值280元。9.2017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坂路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的现金14元。10.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陆村委西顾43号西侧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D×××××比亚迪汽车内的现金157元,被损汽车玻璃价值135元。11.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生路创华包装厂门口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1停放在此处的苏D×××××奇瑞汽车内的利群香烟半包,被损汽车车窗玻璃价值135元。12.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王言桥东侧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陶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现代汽车内的现金5元,被损汽车车窗玻璃价值240元。13.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毛路77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现代汽车内的现金3元及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此处的苏D×××××东风日产汽车内的现金4元,被损汽车车窗玻璃分别价值200、260元。14.2017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小飞至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河北东路42号西侧路边,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砸车玻璃等手段,盗窃被害人时某停放在此处的苏D×××××起亚汽车内的财物未能得逞,被损汽车车窗玻璃价值220元。后又采用上述手段,对被害人苟某停放在附近的苏D×××××丰田汽车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30元、价值240元的硬中华香烟6包,被损汽车车窗玻璃价值35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小飞的家属已协助退出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28元并已交付赔偿款2080元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飞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蔡某、施某1、赵某、刘某、陈某、施某2、胡某、王某、唐某、杨某1、陶某、周某、杨某2、时某、苟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机动车信息表,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协助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小飞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3天,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已退出的赃款、赃物折价款、赔偿款发还各被害人;已扣押作案工具弹弓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