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栋楠申请执行闫秋萍、丁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58号申请执行人:雷栋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丁素霞,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雷栋楠申请执行闫秋萍、丁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丁素霞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丁素霞在河南农商银行汝州杨楼支行账户、朝阳支行账户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