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栋楠申请执行闫秋萍、丁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雷栋楠,闫秋萍,丁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58号申请执行人:雷栋楠,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丁素霞,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雷栋楠申请执行闫秋萍、丁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丁素霞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丁素霞在河南农商银行汝州杨楼支行账户、朝阳支行账户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