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杨宏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杨宏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35号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辉,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凯,男,个人身份信息不详,住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道红书 记 员 梁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