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8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初至8月26日期间,集贤县智轩旅店老板李某某利用旅店便利条件,容留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卖淫四次,并从中牟利。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经营智轩旅店。自2016年7月初至8月26日期间,李某某容留、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在其经营的旅店卖淫4次,每次从中牟利40元。2016年8月26日23时,集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智轩旅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黄坤、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鉴于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庆海人民陪审员 吴永和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