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刁坤与邵磊、代朋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坤,邵磊,代朋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26号原告:刁坤,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邵磊,男,1975年04月01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代朋侠,女,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6号。原告刁坤与被告邵磊、代朋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坤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坤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