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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五合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五合润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5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五合润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21、3022,组织机构代码672954747。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上步码头综合办公楼201房,组织机构代码662671874。法定代表人孟凡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五合润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273048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以32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以39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087.12元,扣除执行费96.31元,剩余执行款12990.8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继续查封了深圳市天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三亚大腾房地产有限公司25%股权,该股权暂无法处分;另经向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