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与黄梅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764号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李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福建臻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钦,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与被告黄梅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清渔溪天主教堂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清渔溪天主教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清渔溪天主教堂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