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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与黄梅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764号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李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福建臻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钦,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与被告黄梅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福清渔溪天主教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清渔溪天主教堂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清渔溪天主教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清渔溪天主教堂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