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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幻诉被告权晓东、王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王宇、常玲、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幻,权晓东,王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王宇,常玲,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633号原告:孟幻被告:权晓东被告:王泽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法定代表人:于学民,系公司经理。被告:王宇被告:常玲被告: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负责人:王晓东。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10层。负责人:周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幻诉被告权晓东、王泽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王宇、常玲、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幻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孟幻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