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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与魏大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公司,魏大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大桩,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大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99.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执行费651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