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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梁毅飞、王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梁毅飞,王红波,王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0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6号。负责人:杜占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熙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朝,建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职员。被告:梁毅飞,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红波,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春英,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梁毅飞、王红波、王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吉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