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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潘英瑞、卢炳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潘英瑞,卢炳渊,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潘英瑞,卢炳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050号原告: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系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瑞,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卢炳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庭,系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潘英瑞、卢炳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56元,减半收取计8728元,由河北龙升建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郭智华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