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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梅枝与钟楚豪、湖南吉缘物流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枝,钟楚豪,湖南吉缘物流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梅枝,男,汉族,1952年3月26日生,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钟楚豪,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吉首市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湖南吉缘物流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社区旁。法定代表人:钟楚豪,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梅枝与被执行人钟楚豪、湖南吉缘物流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梅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钟楚豪、湖南吉缘物流城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1965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