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谢民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民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8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民华,女,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上诉人谢民华因诉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谢民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房屋被拆除后至今未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南京振高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催促下,多次强占上诉人的房屋、宅基地施工并撬毁房基地垄。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应被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上诉人房屋没有被征收安置是事实,且被违法征用至今没有得到合法解决。现被侵占施工并撬毁地垄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严重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谢民华所属的集体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实施征收拆迁,上诉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受理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