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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王共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王共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86号原告:李强,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共献(曾用名王政),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共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