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文夫与王志勇、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夫,王志勇,刘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065号原告:金文夫,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金震,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志勇,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峰,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夫诉上王志勇、刘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文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455元,退回原告8455元。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