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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长久、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久,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丁长久,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陵县。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毅,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丁长久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浙0127民初13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长久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长久以���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毅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7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