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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某与姜某、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姜某,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914号原告:安某,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姜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窦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安某与被告姜某、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出对姜某、窦某的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姜某、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