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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仁化县商贸城君临轩蛋糕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仁化县商贸城君临轩蛋糕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7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化县商贸城君临轩蛋糕店。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新城路*号锦源商贸城**栋*号商铺。经营者:徐术东,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仁化县商贸城君临轩蛋糕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525元。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