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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显明与姜元彬、史国春、姜焕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明,姜元彬,史国春,姜焕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60号原告王显明,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姜元彬,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史国春,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姜焕艳,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明诉被告姜元彬、史国春、姜焕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暂时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费224.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24.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