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某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白某,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2017年3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西段世纪广场南门斜对面原“宝宏网吧”三楼打扫卫生期间,为图省事将一内装灰渣的垃圾编制袋从三楼窗户扔楼下,砸到正在楼下捡废品的被害人袁某。经鉴定,袁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赔偿袁某经济损失18.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打扫卫生期间为图省事,因疏忽大意未观察楼下是否有人而向楼下扔垃圾,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