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34号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11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田锦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余,男,1971年1月28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阳光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