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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志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达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志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达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志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达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国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志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达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02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上海达丽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沪BC76**桑塔纳330K8BLOLTD2(车辆识别代码:005902发动机号码:*92886*)汽车使用额度等值钱款。二、将上述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志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