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范海平、范建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范海平,范建凤,范志平,吴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保2号之一原告: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10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392714-1。法定代表人:邓文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范海平,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范建凤,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范志平,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吴满女,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赣0105执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范海平、范建凤、范志平、吴满女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原告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百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海平、范建凤、范志平、吴满女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信昌代理审判员 熊超云人民陪审员 刘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