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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廉日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潞城市通烨养殖有限公司,廉日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282号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军,职务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旭,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东,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潞城市通烨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村。法定代表人:廉日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廉日荣,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西街财政局家属院*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潞城市通烨养殖有限公司、廉日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张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