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樊某1,樊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273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被告樊某1,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宁县,农民。第三人樊某2,男,汉族,居住泾川县。原告梁某诉被告樊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向被告送达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人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森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