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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樊某1,樊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273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被告樊某1,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宁县,农民。第三人樊某2,男,汉族,居住泾川县。原告梁某诉被告樊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向被告送达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人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森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