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军与刘远飞、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刘远飞,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海燕城大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755号原告:何军,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联起,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明,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远飞,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告: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北侧。被告: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海燕城大酒店,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6813614925。法定代表人:陈建广,该酒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才,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和被告刘远飞、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海燕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海燕城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