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邱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邱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414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营业场所四川省石棉县挖角乡挖角村三组。负责人:陈雪峰。被告:邱兵,男,彝族,生于1990年6月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与被告邱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