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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震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67号原告: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阳光星城3号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丘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晓,该公司德化分公司经理。被告:赖震宇,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赖震宇已交清本案物业费用,现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永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