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秋莲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秋莲,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复14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异议人)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3703088K。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云飞,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彭秋莲,1963年12月27月出生。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861002-5。法定代表人舒亚鹏,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石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229101-1。法定代表人冯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齐文。申请复议人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大冶有色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