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纪君与徐海翔、董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君,徐海翔,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3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纪君,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海翔,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刘凤军,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董全,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纪君因与被上诉人徐海翔、一审被告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纪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0元减半收取14520元由上诉人纪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王丽华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