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沙县林业局、王堂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沙县林业局,王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颜瑞潭。委托代理人陈艳彬。被执行人王堂斌,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沙林罚(2015)第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王堂斌于2015年11月7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沙县高砂镇渔珠村下坪路山场,29林班1大班15小班,滥伐林木85株,立木蓄积11.5113立方米的行为,于2015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沙林罚决字(2015)第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罚款54103元(11.5113立方米×940元/立方米×5)。2015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堂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堂斌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补种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堂斌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堂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王堂斌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的沙林罚决字(2015)第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王堂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沙县林业局作出的沙林罚决字(2015)第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堂斌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补种杉木425株。三、被执行人王堂斌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54103元。四、被执行人王堂斌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沙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王堂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远忠人民陪审员 郑美珠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颖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http:?/??/?cpro.baidu.com?/?cpro?/?ui?/?uijs.php?adclass=0&app_id=0&c=news&cf=1001&ch=0&di=128&fv=17&is_app=0&jk=69af9d934ee8fa1a&k=%C6%F0%CB%DF&k0=%C6%F0%CB%DF&kdi0=0&luki=7&n=10&p=baidu&q=80014150_cpr&rb=0&rs=1&seller_id=1&sid=1afae84e939daf69&ssp2=1&stid=0&t=tpclicked3_hc&tu=u1685601&u=http%3A%2F%2Fwww%2E88148%2Ecom%2FInfo%2F201503053397%2Ehtml&urlid=0”t”_blank?)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