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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满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满云,男,1991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满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合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满云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徐满云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满云到昆明市西山区尚鼎足浴店泡脚,在尚鼎足浴店X楼等待工作人员安排的过程中分别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仲某某、周某放置在休息室电脑桌上和沙发上充电的三部手机,后将三部手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收购手机的陌生男子,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窃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98元;周某某被盗窃的金色华为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14元;仲某某被盗窃的金色华为荣耀畅想5S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18元(均未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满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满云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徐满云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4、公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尿检检测报告;5、公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一份;6、被告人电话通话记录照片;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9、检查辨认笔录;10、现场辨认笔录;11、人身安全检查笔录;12、价格鉴定结论书;13、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满云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本案证据,依法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徐满云到昆明市西山区尚鼎足浴店泡脚,在尚鼎足浴店X楼等待工作人员安排的过程中分别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仲某某、周某放置在休息室电脑桌上和沙发上充电的三部手机,后将三部手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收购手机的陌生男子,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盗窃的白色小米note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98元;周某某被盗窃的金色华为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14元;仲某某被盗窃的金色华为荣耀畅想5S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18元。被盗的三部手机均未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满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形,可以对被告人徐满云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满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徐满云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徐满云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满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绍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