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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开荣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02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开荣,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吴开荣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开荣在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坝信用社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开荣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常年在外务工现下落不明,暂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