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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洪荣、吴冰莲、罗红宇、张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洪荣,吴冰莲,罗红宇,张小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86号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荣(曾用名:张洪宇),女,1976年。被告:吴冰莲,女,1995年。被告:罗红宇,男,1976年。被告:张小辉,女,1981年。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洪荣、吴冰莲、罗红宇、张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辜玉刚审判员  王雪英审判员  陈 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