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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国新诉刘锋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国新,刘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3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国新,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河道保洁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锋,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锋、倪国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对刘锋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倪国新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赔款人民币七千九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周某1、王某、金某、周某2、周某3、曹某、瞿某、宋某1、范某、施某1、盛某、苏某1、宋某2、袁某1、袁某2、黄某、苏某2、张某2、施某2人民币各三百九十九元。原审被告人倪国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国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倪国新以及原审被告人刘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国新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