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世永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黔26**执145号被执行人袁世永,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本院(2014)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袁世永应履行义务如下:一、交纳罚金3000.00元,二、交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世永在贵州省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的账户上有存款,本院已于同年4月20日冻结了该账户上的存款,现由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本院通知交纳罚金和执行费,本院决定扣划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来支付罚金和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世永在贵州省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叁仟零伍拾元整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