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867徐某某与陈某、仰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仰某某,李某,盐城壹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867号之一原告:徐某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陈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仰某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盐城壹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大数据产业园科技粗昂新大厦北7楼(CND)。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仰某某、李某、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