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0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等与孟淑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孟淑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037号之四原告: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玉兰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1005-3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崔宽亮,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西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堵仁展,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淑彩,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忠,河南省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与被告孟淑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河南省博远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崔宽亮负担。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