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袁瑞芹、唐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芹,唐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C}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保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云,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沛县沛城镇正阳北路华夏大厦11层1118室。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瑞芹(袁宏),女,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沛县。 原审被告:唐绍兴,男,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袁瑞芹(袁宏)与被上诉人张云、原审被告唐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张云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袁瑞芹(袁宏)银行存款5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经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袁瑞芹(袁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一审期间,沛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袁瑞芹(袁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工资50000元,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上诉人张云以冻结即将到期为由,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冻。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苏03民终2771-1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袁瑞芹(袁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工资50000元。 2017年4月19日,因原裁定文字上有笔误,本院作出(2016)苏03民终2771-2号民事裁定,裁定:原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四行“(2015)沛民初字第0138-1”,更正为“(2015)沛民初字第0183-1”。 2017年5月2日,张云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袁瑞芹(袁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工资50000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云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袁瑞芹(袁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工资5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袁瑞芹(袁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工资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李军川 审判员 王平华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党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