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陈文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陈文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81民初2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负责人:谢慧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娟。被告:陈文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与被告陈文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娟,被告陈文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文忠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计117789.78元(截止2017年4月10日)以及未到期本金11110元;2、判令被告陈文忠承担2017年4月11日至贷款结清时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被告陈文忠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49的信用卡,额度为20000元。被告陈文忠于2016年3月5日持该信用卡消费19980元,至今未还。同时被告陈文忠于2014年7月10日持该信用卡办理了一笔200000元大额分期业务(36期),按双方约定被告陈文忠从2014年7月起每月10日归还原告大额分期本金5555元。被告陈文忠从2016年3月开始未按期归还本金,现已逾期15期,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陈文忠共拖欠原告117789.78元,被告还有两期未到期本金1111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文忠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文忠辩称,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大额分期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属实,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过高,希望能减免。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提供的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合约、交易流水查询明细表、对账单、交易清单,被告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文忠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17日,被告陈文忠向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申请办理长城金信用卡,经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审查同意,为被告陈文忠办理了卡号为62×××49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0000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等相关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同时被告陈文忠持该信用卡办理了一笔200000元的大额分期还款业务,共分36期,从2014年7月10日起每月的10日归还原告大额分期本金5555元。2016年3月开始,被告陈文忠未按期归还本金,截止2017年4月10日,被告陈文忠共逾期14期,拖欠本金77770元,还有未到期本金11110元,共计88880元。2016年3月5日,被告陈文忠持该信用卡消费19980元至今未归还。从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陈文忠欠本金108860元,利息12256.71元,滞纳金11820.28元(从2016年10月开始原告对被告所有欠款取消收取滞纳金)。2016年11月10日偿还4000元,2016年3月10日前结余37.21元,则被告陈文忠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8899.7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另查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原告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免收被告陈文忠所欠款项的滞纳金。本院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纠纷。被告陈文忠向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申领长城金信用卡,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审批同意被告陈文忠的开卡申请,并发放卡号为62×××49的长城金信用卡给被告陈文忠,被告陈文忠持卡消费和办理大额分期还款业务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中国银行井冈山支行要求被告陈文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和未到期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28899.78元(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以及按《长城金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支付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8899.78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均算计至2017年4月10日止);二、被告陈文忠支付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被告陈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吴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 婷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