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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福财、郭建楠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财,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建楠,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胜,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士坤,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守顺,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被控聚众斗殴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文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陈福财与被告人陈胜到蓟州区上仓镇蓝夜媚酒吧娱乐消费,期间,与同在该酒吧娱乐消费的被害人孙某1、孙某2等人曾共同饮酒。饮酒后陈福财、陈胜离开酒吧,在回家途中,陈福财给被告人郭建楠打电话称在酒吧被人灌酒,受欺负了,郭建楠遂打电话联系陈胜及被告人卢守顺,陈胜又联系的被告人李士坤欲为陈福财去出气。后由郭建楠驾车载着陈福财、陈胜、卢守顺、李士坤赶往蓝夜媚酒吧。到现场后,陈福财未下车,郭建楠持棒球棍下车,其他被告人在陈胜辨认被害人后,郭建楠将棒球棍交给李士坤后先与孙某1发生口角并用拳头殴打孙某1,陈胜、卢守顺同持棒球棍的李士坤与孙某1及孙某1的朋友孙某2、孙某3殴打在一起,致孙某1、孙某2、孙某3受伤。经公安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1头部、口唇、左肘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孙某2头部、耳廓、颈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孙某3口唇、左眼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关于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三被害人对五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等书证,证人程某、董某、戴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2、孙某1、孙某3陈述,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供述,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陈胜、李士坤、卢守顺为逞强好胜,纠集或被纠集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福财、郭建楠在此犯罪中,是纠集者,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陈胜、李士坤、卢守顺是被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对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建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福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士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卢守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