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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彦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彦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彦龙,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濮阳县,现住濮阳市华龙区。因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8月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4月1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彦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丌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魏彦龙酒后无证驾驶豫J×××××的灰色悦达起亚轿车,沿濮阳县城关镇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庆路路口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魏彦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魏彦龙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彦龙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彦龙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魏彦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