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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鑫溢财富中心10-16号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3568845-9。负责人李清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景坚,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西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87751-1。法定代表人黄乌羊。被执行人黄乌羊,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建川,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5598.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黄乌羊、黄建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400元。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询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010XXXX】;被执行人黄建川、黄乌羊名下的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被本院保全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其中,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扣划人民币269627.62元,黄建川扣划人民币80918.72元,黄乌羊扣划人民币6680.36元),并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在扣除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后,申请人分得245418.72元,本院(2017)闽0583执351号,扣除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20元,申请人按比例分得1749.62元】,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2、2016年8月4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黄乌羊、黄建川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3、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因该宗土地现有其他房产,且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暂不宜处理。4、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办理被执行人黄建川名下的牌号为闽C×××××(猎豹牌)、闽C×××××(佳美牌)小型汽车查封登记手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实际控制车辆。现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乌羊、黄建川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