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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180号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柳平、李业斌,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柏森。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1元,由原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娅迪 关注公众号“”